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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侵权索赔金牌大状 李玉麟合伙人律师 资深大律师,中国侵权律师网创始人,十几年来以专业、细致、贴心的服务享誉社会,专业办理省内外各类疑难、复杂的人身侵权、名誉侵权、交通索赔、医疗侵权纠纷、高危侵权等逾仟件,胜诉率高,诚信、正义执业宗旨赢得社会各界的信赖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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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麟资深律师十五年专注交通案件,办案心得:


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要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这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变化:


一是称谓上的变化。由过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变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是性质上的明确。按此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专业机构根据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专门证据,属于证据范畴,不具有可诉性。


就其属性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的功能上更具直接证据的性质。直接证据是相对于旁证而言的,其大的特征在于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功能。就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言,作为证据,其证明功能显然不只局限于交通事故的某一细节、片断,相反,它能够比较详细地说明整个交通事故的来龙去脉、客观表现和主观状态,其作为直接证据应属无疑。由此,李玉麟资深律师认为,既然是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依据的材料(如勘验、鉴定)认为不妥,可以改变对当事人的责任的认定如果当事人提出充分可靠的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则应采信新的证据如果条件许可,且当事人提供足以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的,可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在必要时考虑当事人提出的重新勘验、重新鉴定申请。


另外,李玉麟资深律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联系人:李律师 (手机号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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