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交易前请仔细核实商家真实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如发现非法商家,欢迎广大网民举报,举报电话:4000-999-800。

2、该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3、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详情描述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提交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附件一);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八)业务发展报告


(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